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省级肥料登记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生产的许可申请。
2.申请人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许可条件
(1)办厂手续齐全;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质量管理。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厂房、车间、原料库及成品库,设施符合条件要求。
(3)有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
(4)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专职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能全项检测肥料产品各项技术指标。
(5)企业建立了质量管理、质量责任、成品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生产管理、生产设备管理及维护、产品存放及出库等规章制度。
(6)肥料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其他生产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现场考核不通过的。
(二)到期续展批准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2.不予许可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2)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3)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
(4)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现场考核不通过的。
(三)肥料变更登记
1.予以许可的条件:
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2.不予许可情形:
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媒体刊登《云南省肥料登记证》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被依法注销或者因违法被吊销、撤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技术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技术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737550。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0路、55路、105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50224。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573755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云南省肥料登记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续展依法取得的《云南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云南省肥料登记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737550。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政务微博网址:无。微博帐号:无;电子邮箱:cyzcyfgc@ynagri.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yn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大厦一楼。
电话投诉:(0871)65738357。
网上投诉: ynagri.gov.cn 。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